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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抽象类和枚举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李敬    时间: 2012-8-24 04:19
标题: 抽象类和枚举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李敬 于 2012-8-24 04:31 编辑

我这里问题比较多,多多包含.
枚举类中的构造函数一定要私有吗?
抽象类中的构造函数一定不能私有吗?
如果一个枚举类中有抽象的方法,按照抽象类不能实例化的说法,那么枚举就不是不能定义那些指向本类对象的引用常量了吗?
如果按照抽象类不能被实例化的说法,那枚举类还有必要私有化构造函数吗?
抽象类不能被实例化,那么他的工作原理是什么呢?

这里不知道晕在哪,请指教.

作者: 刘圣伟    时间: 2012-8-24 07:07
本帖最后由 刘圣伟 于 2012-8-24 07:16 编辑

抽象类就是还不知道具体什么对象,会使用里面的方法,而定义的类,
它是可以使具体的类来继承他,来重写里面的方法,来实例化对象。
一般在API中,看到抽象的类,想要用的话,再找他的子类,看子类中,哪个可以实例化,需要的再拿来用。

抽象类中的抽象方法要被使用,必须由子类复写所有抽象方法后,建立子类对象调用。
如果只复写部分抽象方法,那么该子类还是一个抽象类。

作者: 黑马_许芸    时间: 2012-8-24 07:52
每个枚举的成员其实就是您定义的枚举类型的一个实例(Instance)。换句话说,当定义了一个枚举类型后,在编译时刻就能确定该枚举有几个实例,分别是什么。在运行时期我们无法再使用该枚举类型创建新的实例了,这些实例在编译期间就已经完全确定下来了。
作者: 张_涛    时间: 2012-8-24 09:00
首先,明确枚举的作用:限制对象的个数,表示只能有这个几个对象。
把枚举看成特殊类,那么不让外面创建对象,根据单例思想,就是将构造方法私有化,只有这样外部才不可能创建枚举的新对象。
然后,需要那几个对象,在枚举中创建几个,从而固定下来了。
而抽象类的左右:就是为了继承而存在,当构造方法私有化了,不就没法创建子类对象了...
理解抽象类和枚举的作用,以及构造函数的作用,应该可以理解这些了。
至于抽象类不能实例化,这是JVM的规定吧,就想象成字符串不能赋给int类型一样,是规定。
抽象类就是被继承存在的,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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