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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nalong 中级黑马   /  2013-7-10 10:35  /  958 人查看  /  4 人回复  /   0 人收藏 转载请遵从CC协议 禁止商业使用本文

本帖最后由 杨兴庭 于 2013-7-10 22:33 编辑

我知道他们是有区别:

1:抽象类只能被继承,而且只能单继承。接口需要被实现,而且可以多实现。2:抽象类中可以定义非抽象方法,子类可以直接继承使用。接口中都有抽象方法,需要子类去实现。3:抽象类使用的是  is a 关系。接口使用的 like a 关系。4:抽象类的成员修饰符可以自定义。接口中的成员修饰符是固定的。全都是public的。
但用法举例呢?尤其是第二和第三条,理解不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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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不透是因为刚接触,时间长了,就接受了,这都是Java语言的规则,就像我们玩游戏一样有规则,按照规则来才能玩好游戏,你只有按照Java的规则变成,运行才不会出错误。
至于你看例子吗,就多看看毕老师的视频就可以了。最好是边看边把代码写下来自己编译看运行结果,然后把程序从头到尾在多捋几遍。就 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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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ar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继承关系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参考文献〔3〕中有关于"is a"关系的大篇幅深入的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对于interface 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主要是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反之依然。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  
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在本质上是"is 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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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琪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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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是规范,规范就是那样的,所以只能按照这个来
其余下面的几条 都是在第一条的规范下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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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说的很详细,很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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