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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远云 中级黑马   /  2012-3-17 10:29  /  1946 人查看  /  5 人回复  /   1 人收藏 转载请遵从CC协议 禁止商业使用本文

抽象类是共同抽取的抽象方法,接口和抽象类都不可以创建对象,都要被子类继承或复写所有的抽象方法,自己想的话抽象类是一个体系中所用的,接口是体系中的一部分所用的,那什么情况下才使用接口,什么情况下才使用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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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抽象类就是个模板,接口是标准



抽象类与接口的区别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对于抽象类定义进行支持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面向对象能力。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
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本文将对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一番剖析,试图给开发者提供一个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的依据。
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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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设计小而简练的功能块, 就使用接口;
如果要设计大的功能单元, 就使用抽象类;
区别是:
          1:一个类可以实现任意多的接口, 但是最多只能对一个抽象类进行子类化;
       2:一个抽象类可以包括非抽象方法, 而一个接口的所有方法在效果上都是抽象的,;
       3:一个抽象类可以申明并使用变量, 而一个接口不行;
      4:一个抽象类可以定义构造函数, 而一个接口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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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类只是部分实现一个类,再由用户按需求对其进行不同的扩展和完善;
接口只是定义一个/组行为的规范或约定。

抽象类对其所有子类提供通用的已实现功能;接口则是定义大范围内相互各异的对象间可共用的功能。

抽象类主要用于关系密切的类,是对那些关系密切的类的抽象,多表示概念(比如从汽车,轿车、轮船、飞机等可以抽象出一个交通工具类,交通工具只是概念,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叫交通工具的实体,它只能是具体的轿车或飞机等;再比如说水果类,它也表示一种概念,具体到现实中,只能是苹果、梨、香蕉、桔子等中的一种,所以水果类也只能抽象类)而接口适合为不相关的类提供通用功能。

抽象类主要用于设计大的功能单元;而接口主要用于设计小而简练的功能块。

例如:
Window窗体可以用抽象类来设计,可以把公有操作和属性放到一个抽象类里,让窗体和对话框继承自这个抽象类,再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扩展和完善。另外,打印操作可以作为一个接口提供给每个需要此功能的窗体,因为窗体的内容不同,就要根据他们自己的要求去实现自己的打印功能。打印时只通过接口来调用,而不用在乎是那个窗体要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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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类里面有抽象的元素也有非抽象的元素,但是接口中只有抽象方法;虽然说接口和抽象类都不能new对象,但是抽象类里面可以有构造方法;至于什么时候用抽象类什么时候用接口,如果要实现多继承的话就用接口,抽象类也是一个特殊的来,只能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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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对于抽象类定义进行支持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面向对象能力。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
理解抽象类:

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并不是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辑软件的开发,就会发现问题领域存在着圆、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这样一个概念,形状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够实例化的。
一、 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从编程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 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过 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从设计理念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abstar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继承关系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对于interface 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反之依然。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 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在本质上是"is 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 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的两种定义抽象类的方式,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又往往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因为它们表现了概念间的不同的关系(虽然都能够实现需求的功能)。这其实也是语言的一种的惯用法,希望读者朋友能够细细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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