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论坛问: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使用场景分别是什么? 很多人给出答案,可我总觉得不是很全面,我是初学者,经过查资料 现把我找到答案分享给大家 愿我们一起进步,不对之处,希望高手指教!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对于抽象类定义进行支持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面向对象能力。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我认为正确运用好抽象类和接口,可以优化软件结构的设计,对软件的扩展、维护带来很大的便利。本文将对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一番剖析,试图给开发者提供一个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的依据。
首先来理解一下抽象类。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我们xpads 项目中的交易类就可以理解为一个抽象类,即期交易、远期交易、掉期交易等都是继承交易类的具体类。即期交易、远期交易、掉期交易这些具体概念是实际存在的,而交易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中是不存在的,可以理解为一个抽象概念。正是因为抽象概念在实际问题领域中没有东西与它对应,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被实例化的。
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al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FxDeal {
private long dealsId; //交易流水号
private long blockNumber;//套流水号
private String appls;//产品类别
private String inputChannel;//录入渠道
private String typeOfDeal;//交易类型
private String flagOfDeal;// 特殊交易标识
private String bankId;//业务发生行
private String customerId; //客户号
private String customerName;//客户名称
private int customerType;//客户类型
private double amount1;
private double amount2;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al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FxDeal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al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al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二、从编程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抽象类中不定义默认行为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一般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它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不是采用抽象类中的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或接口)的每一个派生类(或实现类)中,违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我认为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还是需要谨慎的,搞不好的话,是会给程序埋下一些隐患的。
三、从设计理念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的是一种继承关系,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对于interface 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主要是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
其实在某些时候,这两个特殊的类的使用是可以互为替换的,但是在较大规模的系统工程设计时,如果不能正确运用好它的话,可能会破坏程序的结构,增强模块间的耦合度,给程序的维护与升级带来较大的不便,希望大家能够细细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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