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3.9200000762939px](一)概述
在Java语言中,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是支持抽象类定义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面向对象能力。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 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 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
[size=13.9200000762939px]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类(本文 中的抽象类并非从abstract class翻译而来,它表示的是一个抽象体,而abstract class为Java语言中用于定义抽象类的一种方法, 请读者注意区分)定义的,那么什么是抽象类,使用抽象类能为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呢?
[size=13.9200000762939px]
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并不是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把类具体化),
[size=13.9200000762939px]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 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辑软件的开发,就会发现问题领域存在着圆、 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这样一个概念,形状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所以用以象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够实例化的。
[size=13.9200000762939px]
在面向对象领域,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类型隐藏。 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固定的一组行为的抽象描述,但是这组行为却能够有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方式。这个抽象描述就是抽象类,而这一组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则表现为所有可能的派生类。好比,动物是一个抽象类,人、猴子、老虎就是具体实现的派生类,我们就可以用动物类型来隐藏人、猴子和老虎的类型。
[size=13.9200000762939px](二)从语法定义来分析
[size=13.9200000762939px]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
[size=13.9200000762939px]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size=13.9200000762939px]abstract class Demo{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size=13.9200000762939px]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size=13.9200000762939px]interface Demo{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size=13.9200000762939px]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 abstra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
[size=13.9200000762939px]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 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
[size=13.9200000762939px]。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abstract class。
[size=13.9200000762939px]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 "design by contract" 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
的。
[size=13.9200000762939px]
首先,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因为Java不支持多继承 -- 转注)。但是,
[size=13.9200000762939px]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
[size=13.9200000762939px]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
[size=13.9200000762939px]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size=13.9200000762939px] 在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
[size=13.9200000762939px]过 abstract class 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 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
[size=13.9200000762939px],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 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
[size=13.9200000762939px]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size=13.9200000762939px]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 "one rule,one place"
[size=13.9200000762939px]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